合肥师范学院辅导员协会章程(试行)
总 则
第一条 合肥师范学院辅导员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是以学院辅导员为主体自愿联合结成的,集活动、交流和学习功能为一体的全校性、专门性、专业性团体,致力于打造学院全体辅导员交流沟通的温馨家园、素质能力提升的重要平台、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阵地。
第二条 协会的指导思想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和有关法规,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以聚力实现学院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为主线,助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增强辅导员队伍履职本领和归属感幸福感,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科学性。
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职能
(一) 根据中央、省委及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关方针、政策和相关规定,积极协助推进学院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;
(二)组织专题培训、学习、研讨和继续教育活动,增强辅导员自主研究意识,全面提升辅导员素质能力;
(三)创建工作资源共享平台,开展校内外辅导员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,拓宽工作视野,开阔工作思路,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;
(四)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热点、难点,组织开展理论研究,创建学习型、研究型学生工作团队,增强辅导员理论和实践研究能力;
(五)开展实践研修、素质拓展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,加强辅导员间联系,保持辅导员队伍和谐稳定,提升辅导员队伍凝聚力;
(六)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关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和意见,搭建学院和辅导员沟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;
(七)反映会员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本协会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,在学院学生工作(部)处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。
第一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
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的组成:各二级学院一线专兼职辅导员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党的领导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;
(二)热爱辅导员工作,关心关爱学生;
(三)遵照本协会指导思想,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;
(四)如无特殊说明,一线在岗辅导员无需申请,均登记为本协会会员。因各种原因离开辅导员岗位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。兼职辅导员自愿提交申请,经登记后成为协会会员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、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、享受协会拥有的各种资源的权利;
(二)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、建议、批评的权利;
(三)参与协会章程的修改及各类协会制度的制订;
(四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拥护党的领导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;
(二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三)关心协会工作,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协会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;
(四)积极参加协会活动,完成协会交予的任务;
(五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辅导员协会会员大会
第九条 合肥师范学院辅导员协会会员大会(以下简称“辅导员大会”)是本会的最高议事机关。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。
第十条 辅导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,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第十一条 辅导员大会的职权:
(一)审议和批准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;
(二)制订和修改合肥师范学院辅导员协会章程;
(三)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;
(四)讨论和决定辅导员协会的重大工作方针与任务,以及应由辅导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章 辅导员协会理事会
第十二条 合肥师范学院辅导员协会理事会(以下简称理事会)是辅导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开展协会日常工作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成员需从事一线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两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
(一)筹备召开辅导员大会;
(二)贯彻执行辅导员大会的决议;
(三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;
(四)届中增补理事会成员;
(五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组织开展理事会内部工作总结、评比和表彰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,决议须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安排随时召开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置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处(设秘书长、副秘书长)和专业化发展部门负责人等职务。
第十七条 会长职责
(一)负责发布协会主张、宣传协会形象;
(二)负责协调理事会内部各项事务,直接分管秘书处;
(三)负责协会内各项活动方案、计划、财务开支的审核;
(四)统筹协会整体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总结的呈报;
(五)对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化发展部门负责人有提名权。
第十八条 副会长职责
(一)协助会长做好分管工作;
(二)对专业化发展部门负责人有提名权;
(三)对会长工作有建议权;
(四)负责指导、协调专业化发展部门工作,制定工作计划,开展各类活动,并做好工作总结。
第十九条 秘书处职责
(一)协助处理协会日常事务,做好档案、物品的管理;
(二)落实协会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,起草有关公文;
(三)做好协会财务开支账目记录;
(四)做好协会网页的维护,负责各类活动的组织和宣传;
(五)召集会员参加各类会议,并做好会议记录;
(六)做好会员教科研成果、各类获奖情况等信息的统计。
第二十条 专业化发展部门负责人职责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,接受分管副会长的工作指导;
(二)召开专业化发展部门内部会议,开展交流研讨活动;
(三)组建科研团队并积极申报教科研项目,开展课题研究并形成阶段性成果;
(四)积极承担与本部门职责相符的其他工作。
专业化发展部门
第二十一条 协会专业化发展部门包括:职业能力提升研讨部、网络思政教育研讨部、学风建设工作研讨部、心理健康教育研讨部、就业创业工作研讨部、思想理论教育研讨部、资助育人工作研讨部。
第二十二条 职业能力提升研讨部职责
(一)制定提升辅导员素质能力的方案,协助开展学院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;
(二)负责辅导员主题班会内容方案的制定,教案的审核评比,加强辅导员工作规范化;
(三)开展每年度辅导员工作案例汇编的收集、整理工作;
(四)组织辅导员谈心谈话、案例分析、理论宣讲等职业知识、职业能力提升的交流研讨活动。
第二十三条 网络思政教育研讨部职责
(一)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,依托大学生喜爱的新媒体平台,有效传播先进文化、弘扬主旋律;
(二)对接学院官方新媒体平台,设计、拍摄、录制、撰写一系列有利于学生学习、生活、就业、心理健康教育的微视频和网络文章,负责协会各类活动的新媒体宣传;
(三)组织网络新媒体知识的学习培训,熟悉网络语言特点,及时研判网络舆情;
(四)开展辅导员网络思政教育工作的交流研讨活动。
第二十四条 学风建设工作研讨部职责
(一)协助开展优秀典型学生代表事迹宣讲;
(二)围绕学生基层组织的机制完善、学生党员及学生干部培养、工作协同、资源整合与共享等方面开展交流研讨;
(三)协助开展学生干部培训,指导学生党支部、团支部和班集体建设;
(四)围绕“三优”工作,开展交流研讨,探索学风建设路径和举措。
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研讨部职责
(一)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展开对策研究;
(二)学习研讨国内外心理健康教育最新理论成果;
(三)协助开展班级心理委员培训,举办相应的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,为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提供服务和支持。
第二十六条 就业创业工作研讨部职责
(一)围绕大学生系统的、渐进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教育开展交流研讨;
(二)协助做好学院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课程的教学工作,并围绕授课内容开展交流研讨;
(三)面向大学生做好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相关政策、知识的宣传普及,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咨询服务。
第二十七条 思想理论教育研讨部职责
(一)组织开展辅导员示范性理论宣讲;
(二)协助做好学院军事理论课程相关教学工作,并围绕授课内容开展交流研讨;
(三)探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、新方法、新载体,学习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理论与规律;
(四)负责辅导员研究成果的整理编撰工作;
(五)负责思政文献、报刊等的选订、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资助育人工作研讨部职责
(一)围绕学生资助与勤工助学、综合测评与评奖评优等方面工作开展交流研讨;
(二)围绕励志教育、诚信感恩教育、金融常识教育组织开展交流研讨和宣传教育活动;
(三)探索发展型资助体系的建设,研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提升的方法和策略。
(四)围绕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工作进行交流研讨,探讨有效开展安全教育的新方法、新途径、新思路;
第五章 协会文化
第二十九条 协会文化包括精神及口号
(一)协会精神:共学、共守、先思、先行;
(二)协会口号:敬业、乐业、专业、事业,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,做学生喜欢和钦佩的辅导员。
第六章 协会工作指导团
第三十条 协会工作指导团由学生工作(部)处和理事会共同邀请组建,参与协会重大活动,并对协会工作进行理论和实践指导。
第三十一条 协会工作指导团设立如下职务:
(一)名誉会长: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;
(二)名誉顾问:由学生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;
(三)顾问:由历任辅导员协会理事会会长担任。
第七章 经费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从学生工作(部)处中的辅导员协会工作专项经费列支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并遵守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。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辅导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在辅导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学生工作(部)处审查、核准同意后生效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1日辅导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辅导员协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生工作(部)处核准之日起生效,原2008年发布的《合肥师范学院辅导员协会章程》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废止。